文/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宋洋
商標作為企業識別來源、積累商譽的重要工具,其保護范圍與混淆可能性的判斷一直是商標法的核心議題。2025年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對“ASPIRE BANK”商標異議案的判決,不僅推翻了下級審判機構——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(TTAB)的裁定,更在裁判邏輯中深刻揭示了美國商標混淆認定標準中的關鍵爭議點。本文將以該案為切入點,結合美國商標法律制度與實踐,分析美國在商標混淆性近似認定的最新標準。
一、案件事實與裁判要旨的深度剖析
CC Serve 與一家銀行合作,該銀行向客戶發行 ASPIRE 品牌的信用卡和相關賬戶。Apex Bank 是一家在田納西州注冊的零售銀行。它擁有18家分行,提供個人支票賬戶、個人儲蓄賬戶、企業支票賬戶、房屋抵押貸款以及消費貸款和商業貸款,但不提供信用卡。
本案源于Apex公司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注冊“ASPIRE BANK”文字及設計商標,包括
及對應彩色設計商標,指定使用于銀行與金融服務。CC Serve公司以其在信用卡服務上注冊的“ASPIRE”商標提出異議。TTAB支持異議,認定兩者在服務相關性和商標近似性上存在混淆可能性。
TTAB的結論是,第六項杜邦因素(類似商標在相關市場上的使用情況)不利于Apex公司,而由于雙方提供的服務高度相似,第一(商標的相似性)和第二項杜邦因素(商品/服務的相似性)則有利于CC Serve公司,因此足以支持認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。
關于第六項杜邦因素,Apex公司向TTAB提交了多份證據,這些證據顯示了第三方對包含“Aspire”一詞的商標的使用情況。這些商標將“Aspire”一詞用于信用卡相關服務,以及更廣泛意義上的金融服務行業。TTAB認為,由于Apex和CC Serve的服務存在重疊,因此,恰當界定的相關公眾是“信用卡服務的消費者”。
因此,在審理中,TTAB僅關注了用于信用卡服務的商標,并認為將“Aspire”用于其他服務的商標“本質上無關”。TTAB表示,在Apex公司提交的證據中,有九個與信用卡服務相關的“Aspire”或包含“Aspire”的商標(”Aspire-formative marks”),但只有九個商標的使用量未達到“相當”或“普遍”的使用程度,故不足以證明在先商標的顯著性弱而需要縮小保護范圍(the mark is commercially or conceptually weak such that it is entitled to a narrow scope of protection)。
在上訴審中,聯邦巡回法院對TTAB的法律分析進行了細致檢視。法院認同TTAB對第二因素(服務相似性)的認定,認為銀行服務與信用卡服務在貿易渠道、消費者群體等方面高度相關。然而,法院明確指出TTAB在第六因素(類似商標在相關市場上的使用情況)的分析中存在法律錯誤。
TTAB在審理中僅考察了“Aspire”系列商標在“信用卡”這一完全相同服務上的使用情況,而排除了Apex提供的42件含“Aspire”或由其構成的商標在銀行或金融服務上的使用證據。聯邦巡回法院認為,這種證據排除方法違背了杜邦因素體系的基本邏輯,特別是在TTAB已認定服務高度相似的前提下,拒絕考慮這些高度相關服務中的商標使用情況,造成了裁判邏輯的內在矛盾。因此,聯邦巡回法院判決本案部分維持原判,部分撤銷原判,要求TTAB根據其關于雙方服務高度相似的認定,考慮在類似服務上使用的類似商標的數量和性質,以及商標的外觀、讀音、內涵和商業印象的基礎上重新審查。
二、杜邦因素體系中第六因素的獨立價值再審視
美國商標混淆可能性的判斷并非依賴于單一標準,而是通過一系列因素綜合權衡。在In re E.I. du Pont de Nemours & Co.案中,美國聯邦巡回法院確立了至今仍在使用的13項非排他性因素(杜邦因素),其中最為常用的包括:
?商標的相似性;
?商品/服務的相似性;
?貿易渠道與消費者的重合度;
?消費者注意程度;
?原告商標的強度;
?實際混淆證據;
?類似商標在相同或相關市場上的使用情況等。
本案的核心爭議正在于第六因素——“類似商標的使用情況”——在混淆認定中應如何被恰當運用。
第六因素在杜邦因素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。傳統上,審查機構往往將其視為輔助性因素,而本案判決則凸顯了其獨立價值。聯邦巡回法院引用了Jack Wolfskin Ausrüstung für Drau?en GmbH & Co. KGAA v. New Millennium Sports, S.L.U.案中的觀點,強調“市場上已有類似商標的數量和性質直接影響消費者區分能力”。
從商標法經濟學角度分析,第六因素實質上涉及“商標擁擠理論”(Trademark Crowding Doctrine)。當某一商業領域存在多個相似商標時,消費者的識別敏感度會相應提高,混淆可能性自然降低。TTAB的審理在于將服務相似性等同于服務同一性,忽視了市場現實中的商標生態。
更重要的是,法院澄清了第六因素與其他因素的互動關系。第六因素不僅獨立影響混淆判斷,還可能反向調節第一因素(商標相似性)的權重。當市場上存在大量類似商標時,即使兩個商標本身較為相似,也不必然導致混淆。這種動態因素權重分析方法,代表了美國商標審查的最新標準。
三、商標相似性判斷的語境化轉向
本案判決延續了美國法院近年來在商標相似性判斷上的語境化趨勢。在Coach Services, Inc. v. Triumph Learning LLC案中,聯邦巡回法院就強調商標相似性判斷應當置于市場語境中考察。本案從下述幾個角度進一步深化了這一理念:
第一,商標相似性不能脫離商業現實進行抽象判斷。TTAB認為“ASPIRE”與“ASPIRE BANK”在發音、外觀和含義上相似,卻忽視了“ASPIRE”在金融服務領域的常見程度,當一個領域充斥著類似商標時,理論上,消費者將更擅長區分彼此之間的商標,并且不太可能被類似商標混淆。
第二,商業印象應當結合行業特點進行評價。如有證據表明,對應領域的消費者已被教育區分這種商標,則這往往意味著該商標在該領域缺乏商業力量。也即,該商標識別商業來源的能力較弱,顯著性弱,而應被予以弱保護。
第三,法院強調了“整體比較”原則的重要性。TTAB在分析時過分關注“ASPIRE”這一共同要素,而未能充分考慮兩個商標在整體商業印象上的差異?!癇ANK”雖然為描述性術語,但在金融服務領域,這種機構性質的描述也會引起消費者的關注,從而應在整體比較中得到適當考量。
四、結語
“ASPIRE BANK”案是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對商標混淆認定方法的一次重要澄清。它重申了DuPont因素中第六因素的獨立價值,強調了市場語境在商標判斷中的核心地位。在商標策略層面,該案為商標申請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抗辯工具。當面臨基于混淆可能性的異議時,申請人可以嘗試通過收集相關領域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并存證據,構建更有說服力的抗辯理由。